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