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