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