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