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