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