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