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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六十五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本法施行后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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