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