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