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