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聘任、解聘仲裁员;

受理仲裁申请;

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