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聘任、解聘仲裁员; 受理仲裁申请; 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