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