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