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