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