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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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