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