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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制定本自治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农业税条例和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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