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制定本自治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农业税条例和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