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五章 征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征收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如果少报土地亩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交其逃避的税额;情节严重的,并且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