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二十一条 除本章各条的规定以外,其他需要给予优待和减免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