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十五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 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