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九条 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