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