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五条 在农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 第六条 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业。 第八条 国家发展水利事业和农用生产资料工业,为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发展农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农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农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