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