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军品贸易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 第十二条 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