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 第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