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
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
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