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局(以下简称国家军品贸易局)是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