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