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