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