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