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