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十条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边防设施或者擅自移动边防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