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八条 新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