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 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不影响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