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