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在作战工程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部署、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情况,由省军区或者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作战工程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可以连片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