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