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