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或者没收所使用的器材、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