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军纪处分;
破坏军事设施的;
盗窃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军事设施遭受破坏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
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军纪处分;
破坏军事设施的;
盗窃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军事设施遭受破坏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