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军纪处分;

破坏军事设施的;

盗窃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军事设施遭受破坏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