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