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听制止的;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听制止的;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