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军事设施的;

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