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