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二章 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 第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