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二章 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 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扩大,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