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二章 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 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按照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