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按照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